文/王钟的
(作者王钟的,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知名评论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一则因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被罚1万元并开除的案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何种信息应由微信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二审法院认为,某妇产医院以劳动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在泛社交化营销的时代,员工朋友圈被用人单位“盯上”,早已不是新鲜事。很多企业都存在利用员工朋友圈推广产品与服务、传播商业软文、拉投票等做法,把员工朋友圈视为廉价营销渠道。对此感到不胜其扰的员工,有的选择设置朋友圈对同事单独可见,有的在草率完成任务以后很快删除。不过,像上述案件中选择与用人单位“硬刚”,明确拒绝在自己朋友圈转发相关内容的员工,恐怕并不多。
一般来说,朋友圈是个人分享生活、作自我表达的空间。企业不能硬性要求员工发指定内容到朋友圈,就像不能要求员工在家人、朋友聚会中给企业做宣传,道理是一样的。贸然要求员工在朋友圈发广告,构成对员工私人生活的侵犯,员工自然有权利不满足企业的无理要求。
即便企业出于营销活动需要,需要部分员工发相关的朋友圈,其前提是证明员工工作岗位与这种私域营销的关联性。比如,在进行招聘和岗位安排时,就说明工作的性质和内容,说清楚可能需要发朋友圈的情况,征得对方的同意。无论如何,企业不能随意给员工强加额外的职责,对于本职工作不负责营销的员工,不能强行要求其发指定内容的朋友圈。
尽管以上道理很清楚,但在现实中,面对企业的无理要求,员工不得不“就范”的原因在于,相比自己发朋友圈的“牺牲”,拒不履行单位要求的潜在风险无疑更大。两害相权取其轻,员工往往在无可奈何中发布自己不想发布的内容。而一些企业正是瞅准了员工的这一心理,对发朋友圈提出要求,实际上就是恃强凌弱,变相压榨员工。
企业需要认清的是,即便大多数员工对发朋友圈的要求“敢怒不敢言”,但其本质上是以降低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为代价的。这种员工都不情不愿的营销,究竟有多大价值和效果,也有必要打一个问号。如果员工真心认同企业,企业的营销内容又有足够吸引力,不用强行要求,很多员工自然会愿意主动分享。而员工都不愿意转发的内容,放在社交网络上一定没有吸引力,强行要求转发无非只是满足企业管理者的支配欲。
事实上,就像重庆的这起案例,随着员工权利意识的上升,企业的无理要求将面临更多阻力。从判决结果看,涉事医院不仅要补发员工被扣除的工资,还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余元。仅仅从经济结果看,企业之前的蛮横行为也是得不偿失,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更别提,企业的做法自以为高明,实际上尽失人心,让更多员工感到心寒。
该案判决结果也充分说明,法律对劳动者的保障越来越健全。类似朋友圈这样的虚拟空间,同样在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益的范围内,“朋友圈自由”不容侵犯。诸多实践证明,“公”与“私”的界限越来越分明,劳动者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劳动者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也才能赢得更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