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强吻男童致感染水痘,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发布于:2025-07-15 阅读:0
7月13日,湖南衡阳一女子强搂亲吻1岁多男孩,男童当晚高烧确诊水痘。男孩妈妈维权遇阻,视频被投诉下架。7月14日下午,经社区和物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此事件暴露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缺失,也引发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边界的探讨。

近日,“湖南女子强吻男童致其感染水痘”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不仅暴露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的缺失,更引发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边界的探讨。

湖南女子强吻男童

7月13日,在湖南衡阳的一个小区内,一名女子在公共场所强行搂抱并亲吻了一名1岁多的男童。当晚11点,男童突发高烧,持续两天不退,手脚和躯干出现了密集的红疹。经两次就医,男童被确诊为水痘。男童母亲调取监控后发现,涉事女子自家孩子因水痘住院刚出院不足一周。

男童母亲要求涉事女子道歉,但遭到了拒绝。报警后,警方登门调解也没有取得对方的道歉。男童母亲在个人主页发布了相关视频,但在7月14日中午,这些视频因遭到投诉而下架。男童母亲表示,并不是自己删除了视频。

感染水痘

7月14日下午,男童母亲更新主页称,经社区和物业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但未透露具体赔偿细节。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存在民事与刑事双重追责的可能。

在民事侵权责任方面,如果病毒基因检测证实男童水痘与涉事女子孩子为同一毒株,且发病时间符合水痘潜伏期,那么涉事女子的行为就构成了《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男童家长可以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若男童遗留疤痕或出现并发症,还可追加后续治疗费。

在行政与刑事责任方面,如果女子明知有传染风险仍强吻男童,可能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处罚;若男童因感染水痘引发严重并发症,且能证明女子存在间接故意,可涉嫌《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不过,认定女子主观故意需要通过其“明知孩子刚患水痘 + 仍主动接触男童”的行为来推定,同时还需排除其他传染源的可能。

未成年人保护

水痘是由水痘 - 带状疱疹病毒初次感染引起的、以皮疹为特征的急性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号称“见面传”。该病传染性极强,人群对水痘普遍易感,易感者接触患者后约90%发病。水痘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和直接接触传播,多见于冬春两季。

孩子感染水痘后,皮损部位可能会发生继发性细菌感染,造成面部疤痕,或引起坏死性筋膜炎或败血症。严重者可能并发肺炎和脑炎,有时会导致永久的后遗症甚至死亡。抵抗力弱的人和孕妇,患上肺炎、脑炎等严重并发症的机会更高。

这起事件也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一些漏洞。比如,法律未明确禁止“非性目的身体接触”,导致维权依赖健康损害结果;平台处理投诉时,未区分“侵权内容”与“正当维权证据”,加剧了受害者举证的难度;警方初调无果,反映出执法协调存在不足。

此次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有边界感和责任感,在传染病防控期,不能因自己的大意而坑害他人。平台在处理投诉时,也应该谨慎权衡,避免让真相被掩盖。孩子是每个家庭的软肋,在保护孩子的道路上,公道不能“下架”。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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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湖南女子强吻男童 感染水痘 公共卫生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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