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非法生产销售偷拍器材案敲响法律警钟

发布于:2025-07-24 阅读:1
近期多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宣判。如谢某某售约200个监控摄像头获利2万,郭某售出10余个改装摄像器材获利3000元等。这些行为均构成犯罪,违法者受到刑罚。提醒大家勿因小利触犯法律,守护公民隐私。

随着科技的发展,窃听、窃照器材日益微型化和隐蔽化,让人难以识别。然而,一些人却将其视为“商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非法生产销售

2023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谢某某在网上发现隐蔽摄像器材受市场欢迎,便联系上家购买设备,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若买家需要隐藏功能摄像头,他还将监控摄像头改造安装至充电宝、排插线、插座等。他销售此类监控摄像头约200余个,非法获利约2万元。经鉴定,该设备属于窃照专用器材。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同样的案例还有很多。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的郭某,在某平台看到售卖隐蔽摄像器材的广告后,产生售卖改装摄像器材牟利的念头。他在电商平台购买纽扣摄像头及改装工具,将其安装至“水杯”“衣服”“充电宝”等物品上,于今年2月至4月间向多人出售,共计售出10余个,获利3000元。经鉴定,其中被扣押的4个器材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政和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偷拍器材

海南省儋州市的张某某,2022年起自学改装手机摄像头到其他隐蔽位置,并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广告销售。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他未经许可多次生产、销售改装用于偷拍的手机180部,获利6万元。儋州市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这些案例中的违法者,都因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任何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行为均属违法。因一时之利以身试法,终将付出沉重代价。同时,消费者也不要随意购买、使用窃听、窃照设备,一旦发现被窃听、窃照的情况,要及时报警,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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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非法生产销售 偷拍器材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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